2.3 隔振设计


2.3.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、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、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,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,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。
2.3.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、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,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,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.1.3和表2.1.5的规定。
2.3.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,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、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,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,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.1.4和表2.1.5的规定。
2.3.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,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、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,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,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.1.3和表2.1.5的规定。
2.3.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、阻尼器的配置,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。

目录导航